申请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星际种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1日对第55451321号“护佑蓝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护佑”是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第1596471号“护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4757413号“护佑及图”商标、第12030623号“护佑及图”商标、第12030625号“护佑”商标、第24936909号“护佑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合理使用范围,缺乏实际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证明;2.“护佑”商标注册、广告宣传推广、报道、销售、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3、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名下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的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关具体规定中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护佑蓝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护佑”,且整体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四、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