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81989号“WETOC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ETOCN及图 17381989

阅读:188595 2023-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德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德宇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17381989号“WETOC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073383号…

  申请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德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德宇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17381989号“WETOC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073383号“焱鑫Y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其图形部分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被保护的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其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在第11类上,存在大量含有齿轮设计元素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争议商标详情;3、被申请人官网及其产品介绍;4、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加热元件;加热装置;煤气管道的调节和安全附件;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热气装置;实验室燃烧器;蓄热器;氢氧燃烧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锅炉(非机器零件);炉灰箱;加热炉管道;燃烧炉;炉条;加热节气阀”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对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提出争议之时,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已超出五年时限,申请人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即便能够证明其具有一定知名度,也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

本文《关于第17381989号“WETOC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ETOCN及图 173819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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