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7856号“JARI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3701号“JA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于2022年5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