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优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字点国际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3621号“优达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设计而成,与申请人企业字号保持一致,设计理念独特,系申请人在先的第41320368号“优达送菜”商标的延伸保护注册,可以履行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84423号“优达同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方面均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且有相类似的案例均已经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产品、包装、服务展示、企业风采展示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优达生鲜”与引证商标“优达同城”显著部分均为“优达”,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