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59543号“CROSSB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ROSSBAR及图 62959543

阅读:94037 2023-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洛斯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9543号“CROSSB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具有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除图形部分外还包含与红十字标志…

  申请人:科洛斯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9543号“CROSSB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具有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除图形部分外还包含与红十字标志完全不同的英文“CROSSBAR”,增强了申请商标整体与红十字标志的区别,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国际注册第1654383号商标已经核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且申请商标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核准注册。同类别中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内在显著性,且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网络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百度百科对红十字的介绍、申请人第G1654383号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在美国欧盟的注册证明、其他包含十字图形商标获得注册的案例、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图文组合商标,但“十字”图形依然为申请商标清晰可辨的独立识别部分之一,该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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