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杜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1620号“ROSY L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由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OSY LILY”构成,其中文可译为“玫瑰百合”,指定使用在香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香型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