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和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1369号“商誉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商誉值”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已有大量“商誉”二字构成的商标注册在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此类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及区分性。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和硕数科公众号推广信息截图、《佬司机》平台界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商誉值”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