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澄江市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8737号“抚仙湖FUXIAN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758406号“抚仙湖”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刊登了无效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