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25531号“OPENF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ENFOUND 65625531

阅读:34790 2023-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科方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智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5531号“OPENF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

  申请人:中科方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智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5531号“OPENF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英文“OPENFOUND”构成,可译为“敞开创办”,易被理解为宣传用语,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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