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合浦南国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7334号“小南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181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且合法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关于上海市公布两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报道;
3.品牌介绍、所获荣誉;
4.“小南国XiaoNanGuo”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认定驰名的批复。
5.大众点评平台截图;
6.申请人餐厅所在地信息;
7.旗舰店代运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8.年度供货框架协议、基本采购合同;
9.菜单照片、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在案证据中有大量其他商标的使用资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关联性存疑。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通过广泛的宣传及使用,与复审商标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具备真实性。
申请人在质证环节列举了京东旗舰店的截图(下文将结合证据7予以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11月13日。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及证据9中的产品照片外,其余证据均指向餐饮服务及申请人的采购行为,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7未体现核定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而质证环节中申请人列举的京东旗舰店的截图未知真实形成时间,未体现核定商品。证据9中的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在案缺乏产品销售资料等对产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