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3035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130356

阅读:60453 2023-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类第23130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54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类第23130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54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睡袍;睡衣;婴儿裤(内衣);内裤;马甲;睡衣裤;大衣;游泳帽;游泳衣;浴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帽;鞋;浴室拖鞋;短袜;手套(服装);围巾;拖鞋;运动鞋;浴帽;凉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标志性的笑脸标识于1971年创作并首次发表。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微笑许可合同及翻译件、授权合作协议;2、发票;3、产品图片;4、微笑许可合同及翻译件;5、送货单、产品图片;6、许可协议;7、产品图形及发票;8、推广及宣传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规定时间内的使用。申请人证据中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第31096926A号、第9437404号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3月1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6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帽;鞋;浴室拖鞋;短袜;手套(服装);围巾;拖鞋;运动鞋;浴帽;凉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Smiley APAC Limited授权上海菲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Smiley名称,Smiley系列标识,上海菲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丝绸集团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合作协议。证据2为上海菲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上海丝绸集团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发票。证据3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且产品标签上体现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显示,Smiley APAC Limited授权温州瓯海家宝鞋业有限公司使用Smiley名称,Smiley系列标识。证据5中送货单、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据6显示Smiley APAC Limited授权宁波太平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Smiley名称,Smiley系列标识。证据7中产品图片为自制,发票未有合同与之对应,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8中的宣传报道中未体现复审商标。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帽;鞋;浴室拖鞋;短袜;手套(服装);围巾;拖鞋;运动鞋;浴帽;凉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帽;鞋;浴室拖鞋;短袜;手套(服装);围巾;拖鞋;运动鞋;浴帽;凉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01日

本文《关于第2313035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1303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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