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38578号“杞礼鲜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杞礼鲜生及图 63238578

阅读:40549 2023-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宁县惠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8578号“杞礼鲜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8732570号“杞礼”商标、第51105183号“杞友此禮及图”商标、第37247690…

  申请人:中宁县惠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8578号“杞礼鲜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8732570号“杞礼”商标、第51105183号“杞友此禮及图”商标、第37247690号“杞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茶、袋泡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杞礼鲜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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