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诺歌林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0320号“SINOGREEN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375087号“Sinogreen”商标、第9444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的创意设计,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代表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英文“SINO”,有“中国的、中国人(的)”之意,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