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大师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8474号“深湾会大师酿 Shenwanhuidashi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具备固有显著性,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大师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