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瑞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睿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5273号“雄鸡 XI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366623号、第1097451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第9074087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