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紫丁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1040号《关于第58714957号“七彩丁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8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5515号“七彩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6月16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39918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他内容与商评字【2022】第18104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内容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