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溢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3406号《关于第58471500号“CH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64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054号“G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8月29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58881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18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