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09353号“MY COL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Y COLOUR及图 56609353

阅读:161730 2023-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魅寇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卓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8302号《关于第56609353号“MY COL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04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魅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深圳市魅寇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卓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8302号《关于第56609353号“MY COL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04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魅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市魅寇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第10405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0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第1040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1214号“美凯乐 MY CO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23年1月2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W002694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皮肤绘画用油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38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皮肤绘画用油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其他内容与商评字【2022】第7830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内容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6609353号“MY COL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Y COLOUR及图 566093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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