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梦
申请人因第13061783号“W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24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同复审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天津博物馆宣传页面、申请人与天津博物馆联名合作合同、相关报道及评测页面;
3.申请人与《穿越火线》游戏联名的商品页面及评论页面;
4.申请人经销商介绍、申请人为经销商进行的宣传推广材料;
5.申请人官方宣传页面;
6.网络销售平台关于“移动硬盘”的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均非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