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晓莉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069337号“阿帕 U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64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在相关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申请人关联企业广州市安亿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亿仕公司)信用信息、安亿仕公司官网介绍及品牌介绍;
2.产品图片;
3.网络销售平台店铺截图;
4.品牌加盟经营要求介绍、商业特许经营的百度百科介绍、加盟协议书、加盟店照片;
5.展会照片及宣传资料;
6.安亿仕公司官网售卖其他品牌的产品页面、申请人关于他人品牌产品的网络宣传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供其与安亿仕公司的授权证明,且其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无发票予以佐证,或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为安亿仕公司出资人,且已对安亿仕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予以事实上的认可。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其他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在无客观佐证予以支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均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