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84586号“埃梯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埃梯梯 16984586

阅读:107459 2023-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以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埃梯梯智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84586号“埃梯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56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以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埃梯梯智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84586号“埃梯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56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壁炉”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燃气炉、水供暖装置、消毒碗柜、供暖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且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产品说明书、产品照片;

  3.网络宣传截图;

  5.经销协议、电子转账凭证、送货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壁炉、燃气炉、供暖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合同无相应客观履行证明,且均非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申请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6984586号“埃梯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埃梯梯 169845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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