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发民佳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满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45109742号“小赖不赖XIAOLAIBUL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90473号、第26856027号“老赖不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及申请人官网的介绍资料;2、销售发票;3、品牌加盟合同及门店照片;4、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相关图片;5、荣誉资料;6、在先案例资料;7、相关报道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消费场所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密切相关,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