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约克墙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6885号“Y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05222号“YORK及图”商标、第13846209号“约克 YORK”商标、第26101392号“YORK”商标、第26705982号“YQRK”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98808号“约克YORK”商标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异议决定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6587号“约克 YORK”商标经我局作出已生效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14557号“YQ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造纸用着色剂、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防污涂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木地板、水磨石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