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派克有线电视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9801号“YELLOWS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7260号“YellowStone”商标、第5107325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YELLOWSTONE”及图形部分组合而成。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99122号“YALE Y”商标、第10445170号“YALE 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独立识别部分“Y”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异,又有其他文字部分相区分,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