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63681号“HAKI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AKII 28163681

阅读:161102 2023-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海葳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63681号“HAKI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13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海葳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63681号“HAKI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13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麦克风;摄像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扬声器音箱;耳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带;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正常存续经营的企业,复审商标系申请人仍在使用的商标,属于申请人的资产,请求撤销撤三决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HAKII品牌国内各电商平台销售页面;HAKII在国内推广宣传中的使用证据;HAKII开放式运动耳机产品设计合作协议;生产合同发票;购销合同发票;HAKII授权使用;检验报告。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授权书;产品网络销售、宣传截图、微博截图;发票;HAKII推广服务合同、推广协议;品牌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网络报道;项目开发协议;产品设计合作协议;生产、购销合同发票;质检报告等。

  我局将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卓为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麦克风;摄像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扬声器音箱;耳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带;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池充电器商品上,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对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麦克风;摄像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扬声器音箱;耳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对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带;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撤销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套;手机带;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池充电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惠州市海葳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ODM协议书、生产明细表、发票,与深圳市妙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发票,与东莞市荣合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发票,与深圳市瑞吉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发票,与深圳市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发票等委托案外公司为其生产商品的相关证据缺乏其他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协议与发票间唯一对应,且无法证明申请人的商品已实际流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人提交的商品的销售发票缺乏与之对应的销售合同、交易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发票与复审商标间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未体现其对带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仅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哈氪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但并非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网络销售宣传图片中体现的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综合考虑在案证明,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6月19日

本文《关于第28163681号“HAKI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AKII 281636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0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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