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秋娥
异议人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秋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364484号“S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橡胶制减震缓冲器、半加工塑料物质、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浇水软管、帆布水龙带、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手套、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防水包装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25299号“深科S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建筑用金属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25534号“深科S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屋顶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材料、加工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64484号“S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