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戴姆勒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市艺朗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戴姆勒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市艺朗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6611033号“鼎良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良柱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销(五金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86435号、第502545号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8929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金属建筑物、金属配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611033号“鼎良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