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410111号“玛晳妮MAXI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玛晳妮MAXI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去污剂、抛光蜡、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29523号“玛馨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剂、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410111号“玛晳妮MAXIN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