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314278号《关于第58264432号“中水远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73500号“中运远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2月6日第1826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