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姬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1458号“韩牛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33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标识“韩牛村”,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