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柯宇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4218号“柯宇煤矿机械 KEYU COAL MINING 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3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选矿设备;采矿钻机;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滑轮(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拖运设备(矿井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