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6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04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6098号“安盛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