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生活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0505号“lu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国际注册第917014号“LucaNet及图”商标、第22505515号“LUCCA”商标、国际注册第1002764B号“LUCAS”商标、第6619699号“LUCAS”商标、第9351876号“Lucas及图”商标、第9351886号“Luca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8614号“LUCANET”商标、第9351879号“Lucas及图”商标、第9351889号“Luc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放弃“电动门禁装置”商品。三、申请人从事于软件程序开发设计行业,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主要从事行业不同,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多年,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 申请商标同样应当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不予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在电池等其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器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在测量装置等其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五在计算机器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在太阳能电池等其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六在计算机器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在电或电子液压和液体流量监视装置等其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七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不予撤销。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门禁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uc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LucaNet”、引证商标七文字“LUCANE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数据库;网络软件;跟踪用软件;票务系统软件;活动组织者用访客管理软件;公务软件;医疗保健管理软件;健康监测软件;门禁用软件;主办方、餐饮、酒店用软件;疫情防控用软件;数据安全存储和传输用软件;操作云存储服务用软件;数据库管理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商业分析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电池、计量仪表等商品、引证商标八和九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八、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检票机;电动活动自动签到装置”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在电动门禁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