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督凯提能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9598号“DUCATI energ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7953号“DUCA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51258号“DUCA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4628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43399号“BUCA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并存不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拟对引证商标三、四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DUCATI”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高度相近;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