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锦绣方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红观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5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39851号“厂房小二 找厂房 小二来帮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商标图形的组成要素、构图和整体外观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不动产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