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69668号“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寳 63269668

阅读:101442 2023-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加多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9668号“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393号“宝氏 POST”商标、第5279354号“宝 宝生园”商标、第62737219号“1643 宝 五…

  申请人:加多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9668号“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393号“宝氏 POST”商标、第5279354号“宝 宝生园”商标、第62737219号“1643 宝 五台山五宝”商标、第9040714号“宝标”商标、第1997835号“人宝 宝”商标、第15144451号“汉华瑰宝 宝”商标、第62471515号“1736 宝 峨嵋山五宝”商标、第1136988号“99宝”商标、第788934号“宝宝”商标、第15144720号“汉华瑰宝”商标、第62419271号“1734 宝 华山六宝”商标、第63186698号“YB 宝”商标、第6736277号“宝 宝生园”商标、第20948781A号“宝”商标、第18351050号“宝 TREASURES BY IMPERIAL TREASURE”商标、第4901606号“宝生园 宝 EDEN”商标、第26254287号“得宝堂 宝”商标、第41175793号“八宝垸 宝”商标、第21660369号“宝 宝淘店”商标、第707849号“宝宝”商标、第14407977号“宝”商标、第4017805号“竹中宝”商标、第1707223号“宝”商标、第9040716号“宝标”商标、第7191982号“徽宝贝 宝”商标、第12622785号“土宝 宝 TUBAO”商标、第18351052号“宝贝克 宝 TREASURES BY IMPERIAL TREASURE BAKERY·BISTRO”商标、第20706663号“益百道 宝”商标、第20706812号“黑品道 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有品牌的延续性申请,依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图片、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二十四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十二、二十四之间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十三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宝”,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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