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498604号“陕投基金 SHAANXI INVESTMENT F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陕投基金 SHAANXI INVESTMENT FUND 63498604

阅读:108045 2023-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8604号“陕投基金 SHAANXI INVESTMENT 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9407号“陕投…

  申请人:陕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停止受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8604号“陕投基金 SHAANXI INVESTMENT F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9407号“陕投集团 SIGC SHAANXI INVESTMENT GROUP”商标、第35576277号“陕投集团”商标、第18998491号“SHAANXIRAILWAYINSTITUTE”商标、第43138267号“SHAANXI HAGO AGRICULTURAL SOURC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CO,LTD...”商标、第59047311号“陕投康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中的“SHAANXI”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视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中所含“SHAANXI”为陕西省的英文名称,陕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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