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泰何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1720540号“MARIO & AL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及其“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蒙娜丽莎 M MONALISA及图”、“蒙娜丽莎”、蒙娜丽莎头像商标早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驰名程度延续至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249241号“MONALISA”商标、第38019389号“MONALIS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抄袭和摹仿,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信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被认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2、在先作出的法院判决书;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4、申请人参与起草的《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陶瓷报》;5、蒙娜丽莎集团徐德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料;6、申请人参展资料;7、申请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8、申请人成为“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中国区官方合作伙伴”资料;9、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10、申请人瓷砖产品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资料;11、申请人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12、相关裁定及判决;13、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1类碗、酒瓶吊牌、陶器、保温瓶、茶具(餐具)、垃圾桶、扫帚、牙刷、牙线、化妆刷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92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和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引证商标三至五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碗等商品与申请人据以知名的瓷砖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