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18278号“鑫衣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衣缘 58818278

阅读:89473 2023-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段金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鑫衣缘制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58818278号“鑫衣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市场和网络调研,未发现争议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并且未搜索到该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申请人:段金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鑫衣缘制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58818278号“鑫衣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市场和网络调研,未发现争议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并且未搜索到该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未发现该商标的使用证明。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标签图片;拼多多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虽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具体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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