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米尔科通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520号“ECOPI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和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并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0205号“ECOP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EPO”可翻译为环保、生态,“PRIMA”可译为比马棉,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环保比马棉,指定使用在第23类精纺棉等商品上及第24类棉织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此外,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3类、第24类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