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庆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39604号“陈兴卤ChenXing 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构思设计,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并非唯一对应烈士姓名,不会侵害烈士名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许可证、门店照片及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陈兴”为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