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艾修伯里民间协会-圣艾修伯里-达加叶遗产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6504号“Le Petit Pri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21349652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第63575853号商标、第63603257号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