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柳州市久代耕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蓉
申请人因第15319118号“九仟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43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茶、蜂蜜、蜂胶、蜂王浆、酱油、辣椒(调味品)、酱菜(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至今,主要使用在调味品及食品商品上,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2、申请人已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信誉度,若被撤销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上宣传内容;
2、商标使用情况资料。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柳州市久代耕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红糖、咖啡、茶、蜂蜜、蜂胶、蜂王浆、酱油、辣椒(调味品)、酱菜(调味品)”商品上。
2、本案被申请人仅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茶、蜂蜜、蜂胶、蜂王浆、酱油、辣椒(调味品)、酱菜(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该部分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复审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为微博宣传页面截图,该网页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证据2为产品外包装图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综上所述,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