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470604号“友多闻 YOUW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友多闻 YOUWIN及图 12470604

阅读:103741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博以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乔萨达玛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70604号“友多闻 YOU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56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博以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乔萨达玛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70604号“友多闻 YOU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56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2、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外销售订单;

  2、版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上海博以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

  2、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证据1国外销售订单均为外文,申请人未对上述证据内容中的关键词附注中译文,应视为未提交。证据2版权登记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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