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小酒喔酒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陶正美
申请人因第30045778号“大桉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91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大桉树”为申请人自有品牌,申请人同时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大桉树”商标。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被合理合法使用至今。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可以互相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房产证、身份证信息、装潢合同及发票、酒类直供店门头照片、门店照片;
2、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广告照片;
3、进货单据。
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租房合同及店铺展示图片;
2、产品图片;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进口关税、增值税;
5、销售发票。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及答辩通知书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哈尔滨小酒喔酒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片制作、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服务上。
2、除本案复审商标之外,申请人在第33类上注册有“大桉树”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本案中及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为其经营销售、宣传“大桉树”酒的证据,而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以“大桉树”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第33类酒商品上另外注册有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的商标。据此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