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41239号“芨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芨源及图 22241239

阅读:27475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穆娜 委托代理人:南京智汇开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山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1239号“芨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30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穆娜

  委托代理人:南京智汇开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山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1239号“芨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30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多次网络检索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检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及产品包装照片;

  2、销售合同;

  3、销售发票;

  4、化妆品检测报告;

  5、政府报道;

  6、营销推广;

  7、媒体报道;

  8、宣传片。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且有伪造嫌疑,属于无效证据。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检索到的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与复审商标不同。2、证据2的销售合同缺乏相关发票。3、证据3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上相关合同,且发票内容极为模糊。4、检测报告的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5、证据5与复审商标无关。6、政府报道提及“芨源”面膜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的是“芨源及图”标志。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黄山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非医用漱口剂、化妆品、美容面膜、洁肤乳液、非医用沐浴盐、洗发液、肥皂、护肤用化妆剂、洗面奶”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其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为其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芨源”牌面膜、沐浴露、牙膏等产品的发票,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推广资料、产品检测报告及附有商标标志的产品图片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证明“芨源”美容面膜、牙膏、沐浴露等商品的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改变本案复审商标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且符合实际的经营习惯。申请人质证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美容面膜、牙膏、沐浴露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销售。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第22241239号“芨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芨源及图 222412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8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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