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64772号“GAGA199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GA1996 61164772

阅读:35356 2023-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范尕尕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64772号“GAGA199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1287号“GAGAVOGUE”商标、第7849676号“摩多伽格 MODOGAGA”商标、第11116…

  申请人:范尕尕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64772号“GAGA199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1287号“GAGAVOGUE”商标、第7849676号“摩多伽格 MODOGAGA”商标、第11116930号“GAC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557号“加卡 G·A·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且该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7152号“GA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实为同一自然人,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五递交了《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三、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有多件“GAGA”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且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为同一主体,即申请人所有,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GAGA”与引证商标一“GAGAVOGUE”、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MODOGAGA”、引证商标四“GACA”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除鞋(脚上的穿着物)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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