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9623号《关于第60346626号“西游净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0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1829号“西游山泉 XIYOU 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与原审判决,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就申请商标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9929号“西游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06月06日第1794期《商标公告》上。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申请程序已经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08月20日第185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