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烨融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55437615号“太空羽 Space plum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56648、9767389、55424603号“太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防水粉(涂料)”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2年10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引证商标三与争议商标申请日相同,故不宜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粉(涂料);生产黏合剂用未加工天然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天然树脂;油漆”等商品在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太空羽 Space plumes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