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余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市伟峰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82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841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首饰配件、耳环、项链(首饰)、宝石、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在首饰盒、贵重金属锭商品上使用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首饰配件、耳环、项链(首饰)、宝石、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首饰盒、贵重金属锭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运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并未发现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首饰配件、耳环、项链(首饰)、宝石、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上使用的有关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8日在第14类手表、钟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本案复审商品为首饰配件、耳环、项链(首饰)、宝石、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六项商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配件、耳环、项链(首饰)、宝石、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首饰配件、耳环、项链(首饰)、宝石、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